随意延长试用期,能要求补工资差额吗

用人单位需依法与劳动者

约定试用期

切忌违反法律规定

随意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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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孙某于年3月20日入职广东某律所,任前台兼行政、档案管理员。双方签订期限为年7月15日至年7月14日的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年3月20日至年5月19日为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元。

年4月14日,医院进行孕期检查,于当天下午通过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38号第五条

劳动者请求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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