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值班律师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周涛

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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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刘的预产期快到了,但公司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公司要求全体员工加班。小刘向主管请假,表示因身体原因无法加班。主管表示,现在任务重,必须加班,公司会支付加班费。公司这样做对吗?

律师解答: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小刘已经怀孕7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延长小刘的劳动时间,不得要求强制加班,还应当为小刘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因此,面对公司的加班要求,小刘可以说“不”。

问:李某与单位其他员工准备去工地项目部参加活动,上车时,李某与其他员工理论,随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李某被对方安全帽砸伤头部,经诊断为创伤性耳聋(左),现李某要求单位认定其为工伤。

律师解答: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文的精神实质在于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职工在完成工作所需的活动中受到暴力伤害,其合法权益应当给予保护,但法律不保护职工之间个人的吵架斗殴,即使因工作而引起的吵架斗殴,这种方式方法是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允许的。

问:江某与莫某于年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儿子江某抚养权归男方江某,江某无需女方莫某承担孩子抚养费。事隔几年,江某认为莫某是孩子的母亲就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承担抚养费,双方现沟通不畅,江某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孩子抚养费问题。

律师解答:法院很可能不支持江某的诉讼请求。江某和莫某在离婚时已经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及财产归属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明确约定:江某无需莫某承担孩子抚养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江某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不足或者出现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事实和依据,也不能提交江某自身的职业或者收入无法保障孩子所需费用的情形。因此其诉讼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值班体会

通过忙碌的一天,发现咨询婚姻家庭纠纷和职工权益保护的群众较多,当事人对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意愿比较强烈。作为值班律师对他们提出的问题,我都进行了认真的回答,并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通过今天的法律咨询能够帮助到前来咨询的人员,尽到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到有一丝成就感。今天的值班使我更增强了作为律师的责任感,下一步要继续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方便、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做好每一件法律援助工作。

值班律师简介:

周涛副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

男,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分别取得劳动经济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对公司法、经济法及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有较深入的研究。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及企业法律事务,办案认真、负责,忠实于法律和当事人的利益是其永恒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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