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种类多休法儿大不同澎湃在线

                            

带薪年假、婚假、产假……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可是,你真的知道应该如何正确休假吗?

众所周知,休假制度,是为保障职工享有休息权而实行的定期休假的制度,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有不少职工因休假产生劳动纠纷。近日,记者选取了相关案例,请律师来详解正确的休假打开方式。

年休假中“累计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可“任性定”

小王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两年后离职,并于离职当月入职新公司。同年11月,小王申请带薪年假,公司以小王入职未满12个月为由拒绝。小王认为,自己虽然在该公司工作不满1年,但此前已经参加工作超过1年,应该拥有年休假的权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针对带薪年休假,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然而,像上文提到的案例一样,其中“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因用人单位的规定不同从而引发纠纷。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段海宇律师告诉记者,一些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认为只有员工在本单位入职满12个月后才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实际上,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本案中,小王大学毕业后先进入某公司工作了两年,已经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到新单位后即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但是,要注意的是,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不等于一定能够实际享受,因为《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也就是说,小王当年享受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法定的公式来计算,即:符合休假资格员工入职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全年应享受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事实上,不少用人单位会自行规定涉及带薪年休假时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如有些用人单位从职工正式签订合同日开始计算年休假天数,还有用人单位按照职工社保缴纳年限计算年假天数。

段海宇表示,这些规定都是错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时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时间(视同工作时间)。

段海宇说,如遇此类情况,职工维权时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自己的累计工作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职工未能全部或部分休完带薪假的情况,涉及劳动者因未休年假而要求支付工资报酬的诉讼也普遍存在。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日工资如何计算呢?段海宇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在涉及年休假工资支付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焦点多集中在年休假工资争议适用哪种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适用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普通时效限制,而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婚丧假单位有一定自主权

合法也应合理

小赵的岳父去世,小赵向公司申请丧假1天,公司表示岳父并非小赵的直系亲属,不能享受丧假。小彤因直系亲属去世,申请丧假3天,公司表示小彤家在本市,不需要旅途往返,只能批准1天丧假。

婚丧假也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段海宇律师认为,婚丧假的“休法儿”既要遵守国家或单位相关规定,也应渗透更多人性化的考量。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从该通知可见,丧假仅限直系亲属去世,不适用岳父去世。但是有些地方扩大到姻亲去世,例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明确,就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不过,这里强调了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对此企业有批准的权力,也有不批准的权力。

关于丧假的具体天数,根据上述《通知》可知是由单位决定。本案中小彤家在本市,不需要旅途往返,单位只批准1天丧假并不违法,但是根据中国习俗,丧礼一般不止1天,因此本案只给予1天的丧假欠合理。

丧假之外,婚假的规定也给了不同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权。例如婚假是否必须在领结婚证后一定天数内休完?婚假是否必须一次性连贯休完?律师表示,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规定,只要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并公示,员工应当遵守。

律师还特别提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人士遇到单位以再婚为由不予婚假的情况,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产假、探亲假

适用条件需注意

除了常见的年休假和婚丧假,像产假、探亲假之类的假期,情况就更为复杂一些,不同人群适用的休假方式也有一定差异。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从该规定可见,产假应当自预产期开始起算,不能推迟。但是遇到特殊情况,例如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年3月30日教人〔〕8号)规定,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是可以顺延的。

未婚怀孕并流产的女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女职工流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探亲假适用人群和条件其实是有限制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2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由此可见,享受探亲假仅限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私营企业职工是否享受探亲假要看规章制度。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享受探亲假仅限不能与配偶、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如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但居住在同一城市,公休假日有团聚条件,也不应享受休探亲假的待遇。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原标题:《休假种类多“休法儿”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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