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琅琊榜一睹榜上劳动纠纷前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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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是非非多!

一、折算方法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平均工资计算方法

以上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各种情况分类

1、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二是单位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分段计算,08年以前部分最高12个月,08年后不作限制。

2、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合法解除劳动者,单位需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分段计算,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按”第2种情况”双倍支付。

4、劳动者以单位违法(拖欠工资等)提出解除合同,以用工之日开始计算。

5、劳动者仅仅以单位在“08年之后”不依法缴纳社保(指没有拖欠工资、加班费等情况之下)为由提出解除,经济补偿金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6、在本单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金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7、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同意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也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8、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同意离职的,单位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续约的话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适用”第3情况”情形的规定。

9、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08年前不受12个月限制,08年后最高不超12年,如果是违法解除的,按双倍赔偿。

四、经济补偿金的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经济补偿金若没有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超过则三倍以下的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亦非全额纳税,其应纳税额为:超过的部分除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得之商,并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若有不懂,另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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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二

如何辞职走得漂亮

 根据我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但劳动者仍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一般来说,假设你在4月13日把辞职报告交给领导或人力资源部,到了5月12日,不管领导是否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算解除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会问:如果劳动者提前辞职,单位可以要求他支付违约金或扣发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吗?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至于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因为职工提前辞职,公司扣除一个月的工资无任何法律依据。

  尽管单位随意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扣发他的工资,但是由于劳动者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迫使公司从外地紧急调人,或者不得不安排企业员工加班的,新员工来沪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或者其他员工加班费的差额等,就是劳动者违约辞职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很重要,对于是否履行了这一程序一定要留有证据,劳动者在递辞职书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如此慷慨激昂,小飞流都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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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三

挺着肚子也要坐着数钱

误区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不能享有假期及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述法律并没有规定享受产假的前提为婚后计划内生育,而仅仅规定为“怀孕”。从另外一方面讲,如果因为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或“未婚先孕”,就剥夺其休产假或流产假进行恢复身体健康的权利,要求其分娩前后也要来上班,既不符合实际又违背基本法理。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的情况,虽然可以享有假期,但是相关待遇可能不能享受到,即我们常说的“有假无待遇”。

误区二:产假中的产前休假必须在预产期内休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该规定中使用的词为“可以休假”,而非“应当休假”,法律规定未强制规定女职工在产前必须休满15天假期。因此,女职工在产前坚持工作,在产后补休15天的产前假也属于正常,未休产假中的产前休假,可以在产后补休。

误区三:产前检查时间包括产前参加孕期保健讲座时间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孕期产检应计入劳动时间。参加孕期保健讲座不属于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

误区四:尚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需续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止。

因此,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不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当然,如果女职工“三期”内达成一致意见,续签劳动合同,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予以确定,亦无不可,但如果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或者怀孕女职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原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

误区五: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孕妇之间的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一些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孕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就触碰了“三期”法律保护的底线,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行使单方面解除权,解除与孕妇之间的劳动合同。

误区六: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缴纳社保的个人部分由单位承担

根据《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18号)第六条规定:“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女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仍由女职工自行承担。用人单位代为先行垫付的,可要求女职工返还。

误区七:女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工资

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第十六规定了不同情形享受生育津贴的具体假期天数。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终于敲定,已于10月1日起实施。广州的生育保险待遇将由5项减少为2项,取消了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到一、医院分娩补助费等,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无痛分娩”等特殊医疗服务。此前争议较大的假期问题得到明确:男方看护假、女方计生假仍然照放,但工资待遇改由用人单位发放,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

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35号)中规定了,自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5号)中规定了,自年4月28日起:“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对于薪资较高的女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在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既要补足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又要补足到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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