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国内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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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运输条件

第一条定义

本运输条件中下列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1.1“国内航空运输”简称“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的航空运输。

1.2“东航”,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航班英文代号:MU。

1.3“上航”,系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简称;其航班英文代号:FM。

1.4“承运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5“缔约承运人”,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1.6“实际承运人”,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相关运输的承运人。

1.7“东航规定”,指除本条件外,东航为履行旅客及其行李运输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有效的各种规定,包括特种票价及其运价规则。

1.8“东航航空销售代理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东航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代理东航从事协议所约定的公共航空运输销售业务的企业。

1.9“东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东航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机场代理东航从事协议所约定的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企业。

1.10“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由客票等运输凭证载明且经东航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1.11“儿童旅客”,指航空运输开始之日年龄已满2周岁但未满12周岁的旅客。

1.12“婴儿旅客”,指航空运输开始之日年龄已满14天但未满2周岁的旅客。

1.13“运价”,指东航公布的票价、费用及其使用条件。

1.14“普通票价”,指东航公布的单一物理舱位(包括头等舱、豪华公务舱、公务舱、超级经济舱、经济舱)适用的最高成人票价,包括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50%付费的儿童票价、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付费的婴儿票价。

1.15“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其他票价。

1.16“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进行的飞行。

1.17“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东航或东航航空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1.18“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不包括具体座位号)。

1.19“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旅客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义务兵证、警官证、武警士兵证、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户口簿等证件。

1.20“客票”,指东航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销售或认可、作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初步证据的凭证,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1.21“纸质客票”,指由东航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代表东航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其上所载明或指向的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1.22“电子客票”,指由东航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销售的以电子数据形式体现的客票,是纸质客票的电子替代产品。

1.23“行程单”,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东航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给旅客作为其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1.24“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1.25“日”,指日历日而非工作日,一周包括七日。但是在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首次旅行开始之日均不计算在内,在通知旅客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

1.26“乘机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在电子客票中指以电子数据显示储存在航空运输企业数据库的航班信息,表示该联中列有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

1.27“旅客联”,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1.28“误机”,指旅客因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1.29“漏乘”,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地点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1.30“错乘”,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1.31“衔接错失”,指在联程航班运输合同中,旅客由于前序航班延误或取消,在航班衔接地点不能赶上已定座的衔接航班的情形。

1.32“超售”,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客票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1.3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即使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发生的客观情况。

1.34“代号共享航班”,指东航通过协议在另一承运人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代号或多家航空运输企业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1.35“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1.36“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东航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1.37“非托运行李”,指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1.38“免费行李额”,指根据东航规定旅客可以免费托运的行李限额。

1.39“行李票”,指客票中或与客票相结合、作为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初步证据的凭证。

1.40“行李牌识别联”,指由东航或东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出具给旅客的专为识别托运行李的凭据。

1.41“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指东航规定旅客办理乘机登记的最晚时间。

1.42“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1.43“航班取消”,指因预计航班延误而停止飞行计划或者因延误而导致停止飞行计划的情况。

1.44“自愿退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1.45“非自愿退票”,指因东航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东航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1.46“自愿变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1.47“非自愿变更客票”,指因东航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东航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1.48“签转”,指客票列明的承运人的变更。

1.49“东航原因”,指东航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1.50“非东航原因”,指与东航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1.51“残疾旅客辅助设备”,指帮助残疾旅客应对自身残疾障碍、进行听、看、交流、行动的相关设备。

1.52“小动物”,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玩赏类的小动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1.53“中途分程地”,指经东航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基本原则

2.1.1本条件适用于东航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并收取费用的国内航空运输。

2.1.2免费和特种票价运输,应适用相应的特殊运价规则;只有当没有该特殊运价规则或特殊运价规则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本条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2.2包机

根据东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本条件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条款中所涉及的范围。

2.3代号共享

东航的运输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它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号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号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运输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东航的运输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不包括免费行李额,代号共享航班的免费行李额以订立运输合同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在代号共享航班中将视为东航运输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号共享航班上取代东航运输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其他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和运输条款以该承运人公布内容为准。东航与代号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2.3.1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2.3.2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2.3.3拒绝登机和航班延误的补偿;

2.3.4航班禁烟。

2.4适用规则

本条件以及东航的运价规则于客票出票时适用。如果该时间难以确定,则按第一航段客票(纸质客票或电子客票)所记载的运输开始之日起本条件以及东航运价规则适用。

2.5法律优先

本条件任何条款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命令等有不同规定而被判定无效时,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条客票

3.1一般规定

3.1.1东航客票是东航和旅客之间订立航空运输合同和对运输条件达成一致的初步证据。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东航和旅客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及所享有的权利仅适用于单一航空运输合同内。

3.1.2旅客按照东航规定支付全部票款后,东航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方能向旅客填开客票。

3.1.3东航只为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提供运输服务,而且可以要求旅客出示本条件1.19款列举的有效身份证件。

3.1.4客票不得转让。

3.1.5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东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所有其它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时,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经东航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变更的客票,亦无权要求乘机。

3.1.6持电子客票的旅客,应该出示购票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电子乘机联状态有效,东航予以运输;如果旅客的电子客票已换开为纸质客票,则旅客出示有效且完整的纸质客票后,东航才予以运输。

3.1.7客票应该按照所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开始按顺序使用。对于未按顺序使用的乘机联,东航不予承运,但可以按照本条件11.5款办理退票手续。

3.1.8每一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上应该列明航段和舱位等级,并在确定航班日期、完成定座后,由东航接收运输。对未完成定座的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东航将按旅客的申请,根据其所持客票的运价规则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定座。

3.1.9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的乘载。

3.1.10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地区联程航班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或电子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单纯国内航空运输(见本条件1.1款)客票,应换开成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3.1.11由东航或东航航空销售代理人、东航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外的人更改的客票,该客票变更无效。

3.2客票有效期

3.2.1客票自首次运输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3.2.2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该特种票价的运价规则规定的有效期计算。

3.2.3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客票部分使用后换开,换开后客票的有效期以原客票有效期为准;完全未使用的客票换开,以换开后客票的有效期为准。

3.3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3.3.1除东航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情况之一,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已购客票舱位等级中有空余座位的最早东航航班为止:

3.3.1.1东航取消旅客已定座的航班;

3.3.1.2东航取消航班经停地点,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是中途分程地点;

3.3.1.3东航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飞行;

3.3.1.4东航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3.3.1.5东航未能提供旅客事先已完成的定座。

3.3.2如果东航为该旅客所持客票的各个航段首次定座时未能提供该客票所列明的舱位等级,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该旅客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同等舱位等级有可利用座位的最早东航航班。

3.3.3旅客开始旅行以后,若因病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须医院(含二级,境外含诊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3.3.1东航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的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止;或延长至该日之后客票所列舱位等级中有空余座位的东航最早航班。当客票上有数个乘机联,或电子客票的电子联上包括一个或数个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医生诊断证明适宜乘机之日起90天。

3.3.3.2与患病旅客同行的旅客,其客票可同样予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2人。

3.3.4旅客在旅途中死亡,则可以延长其同行旅客客票的有效期,但最多不超过2人;有效期延长手续必须在收到相关死亡证明后方可办理,其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从死亡之日起最多不超过45天。

3.4纸质客票遗失和残损

3.4.1如果旅客的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和残损,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东航提出客票挂失申请。

3.4.2客票在申请挂失之前被他人冒用或冒退,东航对旅客不承担运输、补开客票、退票等义务。

3.4.3客票在申请挂失之后,旅客可以申请补开客票(旅客须承诺同意赔偿遗失客票被冒用、冒退而对东航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在未被冒用、冒退的前提下,于客票有效期满后30天内申请办理自愿退票。

3.5行程单遗失

已打印的行程单遗失,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规定,不再补打印。

第四条票价与税费

4.1票价的适用

4.1.1票价指旅客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价格,不包括机场区域内、航站楼之间、机场与机场之间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服务费用,也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其它税费。

4.1.2票价为旅客购票之时所购航班适用的票价。东航在客票出售后调整票价,旅客已购客票的票价不作变动。

4.1.3东航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它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4.1.4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4.1.5儿童旅客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东航提供座位。

4.1.6婴儿旅客按照同一航班成人对应舱位的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东航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按儿童票价购票。每名成人旅客最多只能携带两名婴儿旅客,携带婴儿旅客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须按儿童票价购票,东航提供座位。

4.1.7购买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适用该特种票价客票的运价规则或东航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儿童、婴儿可以选择购买本条件4.1.4、4.1.5、4.1.6款所列票价之外的特种票价客票,也适用相应的运价规则或东航规定。

4.2票款的交付

4.2.1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东航规定的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东航与旅客另有协议外,票款一律现付。

4.2.2当收到的票款与适用的票价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旅客应当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东航向其退还多收的票款。

4.3税费

4.3.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费用由旅客支付,税款和费用会在客票上分别列明。旅客在购票时,东航将告知其未包括在票价中的税款和费用。

4.3.2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由东航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具体金额在旅客订购机票时告知。

第五条定座与购票

5.1一般规定

5.1.1计划搭乘东航航班的旅客应向东航或东航航空销售代理人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东航规定的手续提交相关信息、证件并指定乘坐具体航班的要求被东航所接受时,才能认为旅客已经完成定座。

5.1.2旅客未在东航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付款,东航可以取消其定座。

5.1.3旅客按时完成付款后,东航按旅客申请的航班和舱位等级完成定座。

5.1.4旅客预定联程航班,在定座时须了解并遵循各地机场规定的航班衔接最短时间,若旅客所定联程航班的衔接时间不符合最短衔接时间标准,则东航有权不予定座。

5.1.5东航有权对某些票价的客票制定限制条件,以限制或排除购买此类客票的旅客进行更改、退票、签转的权利。

5.1.6在必要时,东航有权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5.2个人资料

5.2.1旅客应确保其向东航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并承担由于其提供资料不准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该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购票及安排相关运输服务。旅客一旦提交定座、购票申请,即授权东航为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保留其个人资料且可以将资料传送给东航有关部门、其它相关承运人、政府部门及上述服务的提供者。

5.2.2旅客定座和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必须与其办理乘机手续和登机时使用的证件相同。

5.3定座优先权

5.3.1东航有权优先安排重要旅客、抢险、抢救及东航认可的需优先安排的旅客的定座需求。

5.3.2对于非自愿改变航程的旅客,在新的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可优先定座。

5.3.3旅客持未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乘机联的客票要求定座时,无权要求予以优先安排。

5.3.4旅客持已定妥座位的全部或部分乘机联的客票要求自愿变更,东航根据适用的运价规则予以安排,但不予优先安排。

5.4取消定座

5.4.1旅客未在东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完成付款,原定座不予保留,包括始发航班座位、续程或回程航班座位。

5.4.2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应当符合客票的运价规则并在东航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客票附有限制条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只能适用该限制条件的规定。

5.5购票

5.5.1旅客可以在东航售票处或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售票处以及登录东航官方网站、手机网站、东航APP手机客户端等线上渠道购票,也可通过东航热线()进行咨询和购票。

5.5.2旅客购票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旅客定座单》;旅客通过上述网站、移动客户端、热线购买客票应按东航的规定告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旅客应确保其购票时使用的身份证件与其办理定座、乘机登记、登机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

5.5.3购买儿童客票、婴儿客票,购票人应提供乘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乘机人为出生未满14天的婴儿,东航有权拒绝出票。

5.5.4孕妇旅客购票需提供孕妇保健手册(大卡)或孕期连续病例证明或医生签名(章)并盖章的孕周证明、B医院的电子检查报告,经东航同意后方可购票。

5.5.4.1在实际乘机期间孕周不足32周的孕妇旅客购票时,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按一般旅客出票。

5.5.4.2在实际乘机期间孕周已满32周但不足36周的孕妇旅客购票时,须同意在乘机时提供在旅客乘机前72医院盖章和该院医生签字填开的允许乘机的《诊断证明书》,否则,东航有权拒绝出票。

5.5.4.3在实际乘机时距预产期在4周(含)以内或怀孕已满36周的孕妇旅客、有早产症状的孕妇旅客、产后不足7天旅客、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正确日期,但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购票时,东航有权拒绝出票。

5.5.4.4《诊断证明书》应包括旅客的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及日期、是否适宜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

5.5.5患病旅客购票时须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提供东航要求的其他材料,如实陈述患病情况,并同意出示其在旅行前48小时内的《诊断证明书》。东航经评估后同意接受患病旅客时,东航会请其本人或代办人确认后签署《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告知确认书》,告知其航空运输存在的风险;旅客拒绝签署的,东航有权拒绝出票。

5.5.5.1如旅客患有下列疾病之一时,除为了挽救生命、经东航进行特别安排者外,东航有权拒绝出票:

(1)患有对其他旅客或机组成员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威胁的传染性疾病;注:如非典型性肺炎(SARS)、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等在客舱环境很容易传播且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直接威胁;如普通感冒等在客舱环境下很容易传播,但不会导致严重健康后果,艾滋病等有非常严重的健康后果但不会轻易在飞机客舱内传播,均不属于直接威胁;

(2)近期做过外科手术且航空旅行可能对其自身造成危害者;

(3)处于发病状态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或危及航空安全;

(4)处于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6周之内曾发生过心肌梗塞)者;

(5)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喉管堵塞症的患者;

(6)近期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整形的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7)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8)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患者;

(9)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10)在过去30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或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11)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呕吐或呻吟症状的患者;

(12)因身体或医疗状况(包括神经或精神状况),使旅客在旅行中若无专门的协助就无法自理者;

(13)患病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或登机过程中,病情突然加剧或恶化者;

(14)其它患有不宜乘机疾病的患者。

5.5.6东航可接受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均具备保障能力的直达航班的担架旅客的购票、乘机申请,旅客须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提供东航要求的其他材料。乘坐国内直达航班的担架旅客需提前48小时申请担架运输;乘坐国际运输或地区运输直达航班,需提前72小时申请。东航经评估后同意接受担架旅客时,东航会请其本人或代办人确认后签署《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告知确认书》,告知其航空运输存在的风险;旅客拒绝签署的,东航有权拒绝出票。

5.5.6.1担架旅医院或同等资质医疗机构(境外含诊所、医院)医生填写并加盖有公章的《诊断证明书》。医院出具证明,医院盖章和医生签名;医院或诊所出具证明,仅有医生签名即可;

5.5.6.2《诊断证明书》必须在担架旅客旅行前48小时内开具;

5.5.6.3担架旅客必须至少由一名医护人员或成人旅客陪同旅行,医护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及职业证明;

5.5.6.4担架旅客需要在飞行中使用医用氧气装置的,需要在申请购票同时向东航提出申请,免收用氧费用。

5.5.7东航可接受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均具备保障能力的直达航班的用氧旅客的购票、乘机申请,旅客须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提供东航要求的其他材料。乘坐国内直达航班的用氧旅客需提前48小时申请;乘坐国际运输或地区运输直达航班,需提前72小时申请。东航经评估后同意接受用氧旅客时,东航会请其本人或代办人确认后签署《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告知确认书》,告知其航空运输存在的风险;旅客拒绝签署的,东航有权拒绝出票。

5.5.7.1用氧旅医院或同等资质医疗机构(境外含诊所、医院)医生填写并加盖有公章的《诊断证明书》;医院出具证明,医院盖章和医生签名;医院或诊所出具证明,仅有医生签名即可;

5.5.7.2《诊断证明书》必须在用氧旅客旅行前48小时内开具。

5.5.7.3用氧旅客必须至少由一名医护人员或成人旅客陪同旅行,医护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及职业证明;

5.5.7.4除担架旅客或残障(疾)旅客外,用氧服务属于有偿服务。

5.5.7.5除经东航认可接受的便携式氧气浓缩器型号外,用氧旅客只能使用东航提供的用氧设备,旅客不得携带用于贮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乘机。

5.5.8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5.5.9旅客在东航规定的出票时限内完成票款支付,东航或东航航空销售代理人才会出票。

5.5.10出票后,旅客应核对客票或行程单信息。

5.5.11旅客有特殊情况要求保留座位,须经东航同意并按定座记录中注明的出票时限购票。

5.5.12不满五周岁的儿童乘机必须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全程陪同;在实际运输开始之日满五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如单独乘机,须向东航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乘机手续,经东航同意后,方可购票。

5.5.13未满十八周岁的旅客不可独自携带婴儿或儿童旅行。

5.5.14旅客若购买电子客票,行程单最迟应在航段全部使用完毕后的7天内打印;被换开的客票,行程单最迟应在换开之后的7天内打印。

5.5.15东航在运输服务以外提供增值差异化产品服务,包括优选座位产品服务、预付费行李产品服务等,旅客自愿付费选择增值产品服务,并按照相应产品规则进行更改或退订。

第六条航班超售

6.1为最大程度利用航空运输资源,避免资源浪费,通过精细化预测,东航可视情况在某些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航班超售时,东航将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区域张贴相关航班的《航班超售告知书》、《征寻自愿者告知书》,告知旅客航班超售情况、承运人赔偿方案及旅客可享有的权利,寻找愿意接受承运人赔偿而选择变更舱位等级或变更航班或航程或签转其它航空公司或退票的自愿者旅客。

6.2在超售情形下,对于弃乘的旅客,东航将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根据旅客的要求为其安排合适的航班或退票。如果没有足够的旅客愿意放弃本次航班旅行,东航可以根据其另行制定并公布的优先登机规则拒绝运输部分旅客。

6.3对于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在其决定继续旅行的情况下,东航将安排旅客搭乘相应舱位的最早航班,并根据旅客原定航班及被延误时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赔偿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6.4航班超售服务具体内容以东航单独对外公布的《航班超售服务方案》为准。

第七条乘机登记与登机

7.1一般规定

7.1.1办理乘机登记的截止时间因机场而异。旅客应在东航各机场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

7.1.2旅客未能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前办理乘机手续或未按时到达登机口或未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运输凭证,为保证航班正常,东航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东航对旅客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7.1.3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不同,东航或东航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告知旅客办理乘机登记的截止时间。旅客也可通过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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