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性肿瘤是啥子点进来

谈及肿瘤,大家多心生惧畏。劳动者罹患肿瘤,是否与其工作有关呢?是否可以申请诊断职业性肿瘤呢?现在我们就来谈谈职业性肿瘤。

职业性肿瘤是指由于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长期接触致癌因素,经过较长的潜伏期而产生的某种特定的肿瘤,称为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致癌因素包括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因素,但在职业性肿瘤的致癌因素中,最常见的职业性致癌因素是化学物质。

我国已经被列入了法定职业病目录中的化学物所致的职业性肿瘤有11种,分别是: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其他职业性肿瘤还包括职业性放射性接触所致肿瘤

职业性肿瘤是法定职业病的一部分,其诊断需要符合职业病诊断的普遍要求,即要有明确的接触致癌因素的职业史。同时职业性肿瘤又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

特点一:接触致癌物的浓度或剂量水平要远高于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因为这些致癌物往往是由于生产的需要引入到生产场所中的,其生产环境中的浓度要高于一般生活环境中的浓度。

特点二:生产劳动中同岗位的工人往往是一个群体,多人共同接触同一致癌物时,就可能出现同一种肿瘤在同岗位工人中多发的现象,称为职业性肿瘤的聚集性。在一般人群中,肿瘤的发病多呈现散发状态,同一肿瘤的病例间多无共性特征。

特点三:工人从接触致癌物到肿瘤发生间通常有比较长的间隔时间,这段时间称为潜隐期。由于不同的致癌物所导致特定的肿瘤的潜隐期是各不相同的。在诊断时需要遵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特点四:接触的致癌物与特定的靶器官肿瘤要一致。职业致癌物都有其固定的致癌部位或范围。职业性肿瘤多发生于与致癌物接触机会最多、作用最强烈或对某些致癌物有特别的亲和性的部位。皮肤和肺是致癌物进入机体的主要作用途径和直接作用的器官,故职业性肿瘤多见于皮肤和呼吸系统。当然,职业性肿瘤也可以发生在接触的过隔部位,如皮肤接触芳香胺类物质,却诱发膀胱癌。同时致癌物也可以引起多部位的癌症,如砷可以导致肺癌,也可引起皮肤癌。此外,还有少数致癌物引起癌症的范围很广,如放射性物质可引起白血病、肺癌、皮肤癌、骨肉瘤等。

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致癌危害因素罹患肿瘤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的依据主要是《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GBZ94-)、《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9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职业肿瘤诊断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劳动者肿瘤疾病确诊的临床检查资料。

职业肿瘤由于致病因素比较清楚,因此,可以采取有效的对策来预防,其主要手段为:

注意

1.识别、鉴定、严格控制与管理职业性致癌因素,对接触者作定期医学监护,筛选高危人群,并通过制订法规保证其实施。

2.生产环境中的致癌性职业因素应定期监测,使其浓度或强度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以下。

3.定期体检,早期发现,及时诊断治疗等第二级预防是已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应明确规定职业性肿瘤因素接触者的预防制度。并且若检查出患有职业性肿瘤,应及时使用肿瘤分型综合治疗进行治疗。

来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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