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连续加班后早产如何留证据才能维权

↑点击上方“人力资源法律库”   当年的7月17日凌晨1点,原本预产期在9月的肖潇突然感到剧痛,家人紧急叫来救护车,医院,当晚肖潇产下一子,只有28周。孩子一出医院进行治疗,10月20日才出院。据了解,孩子出生后伴有肺炎、肝炎、呼吸窘迫综合征、动脉导管未关闭,颅内出血、早产儿晚发型感染、新生儿贫血等多种疾病。

  肖潇认为,孩子早产与单位有意“为难”她有关,于是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年8月17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肖潇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6万余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肖潇向法院提交了一些   肖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在法院的主持下,肖潇最终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支付肖潇元钱,双方就此案再无其它争议。

案例评析

我国《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单位违反该条款该如何赔偿。如果因加班导致严重的侵害后果,劳动者维权也存在很大难度。

  首先,劳动者应该证明存在加班。例如在本案中,劳动者拿出的证据是   第二,劳动者要提供一些证明,证明加班和侵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为早产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医学上也很难明确早产的原因。孕妇无法排除在加班回家之后发生了其他导致早产的事实,也无法证明自身体质与发生早产之间的是否存在关系。

如果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早产前有连续加班,超过一定强度的超时工作,或被迫从事不符合身体条件的强度大的工作,可形成更完整的证据链。

 法官说,用人单位本身应该具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管理理念和社会责任,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从劳动者的角度讲,如女员工能够坦诚与单位沟通,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若不理会,劳动者就应该马上树立证据意识,主动留存领导要求加班的邮件,追讨加班审批表格,及时保留报销加班用车的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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