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必须要注意三期女职工的重要问题

做女人难,做在“三期”内的女人更难!

作为HR的你该懂得如何解答这些“三期”女职工的疑问!

1、三期女职工的含义是什么?

三期女职工是指女职工的三个特殊时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法律中并未明确定义,一般作为医学概念来表述,指从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并不是从同房的那天算起)开始,到分娩结束的期间;产期严格来说,并非一段期间,而是对女职工预产期分娩时间的表述;哺乳期,依据《劳动法》第63条,一般认为是从婴儿出生至满一周期间。

法律设定“三期”的目的是基于女职工的特殊性,为女职工设定的特殊保护期间,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倾斜性立法规定。

2、产假的含义是什么?

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的法定休息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程的,享受42天产假”。

对产假存在的争议为,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行,取代了之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而后者规定的产假天数为90天,则新旧法律衔接之际,女职工尚处于产假期,应当如何确定产假天数?一般来说,产假天数的增加是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讲法律衔接之际的女职工产假天数按照有利于女职工的原则,适用新法98天的规定应当更为合理,也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

3、地方性规定的“奖励产假”应如何理解?

一般在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会针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假,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不过需要注意“奖励产假”的适用首先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如不符合政策和条件,则不能享受“奖励产假”。

4、孕期女职工享受何种待遇?

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设定了禁忌岗位,即提下情况禁止安排女职工工作:

(1)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出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用钻、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夜班等概念进行了解释。“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再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作量方面给予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5、以保护为名对孕期女职工进行岗位调整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名义对其岗位进行合理调整,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法定的单方调整岗位的权利。

但需要注意,这种单方调岗必须具备合理性,不能假借调岗,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对调岗合理性的判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1)与原岗位具有相关性,女职工能够胜任。如单位调整的工作岗位对女职工来说是一个陌生的领域,如将会计岗位调整为销售岗位,则丧失调岗的合理性;

(2)相较原岗位工作量降低。孕期调岗的目的在于降低孕期女职工负担,如岗位调整后工作量不减反增,则容易被认定为单位假借调岗逼迫职工离职;

(3)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女职工原岗位为部门经理,调整岗位为门卫或者后勤,则属于侮辱性调岗。对不具备合理性的单方岗位调整,孕期女职工可以拒绝接受。

只有符合以上基本的规则,用人单位的调岗才具有适当性和合法性。不符合上述规则的调岗是不合法的。

6、女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职后发现怀孕,是否可以反悔主张解除协议或者辞职行为无效?

协议解除或者预告辞职反应的都是女职工自身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女职工预告辞职。因此如协议解除或预告辞职不存在强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则应认定协议生效、辞职行为成立,进而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禁止女职工再行反悔。

小编认为,女职工海运不自知的证明责任难度比较大,仅从解除协议和女职工怀孕两件事的关联性来看,这两者本身是独立的事件,不具备关联性。女职工协议解除可能基于其他原因,即便女职工知悉其怀孕的情况,仍然有可能做出协议解除的决定。而重大误解是对协议内容的误解,而非对协议之外情况的误解,因此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协议,并不妥当。

7、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知悉已怀孕,是否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届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女职工三期的顺延。因合同到期属于客观行为,且三期属于合同到期顺延的法定情形,因此只要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的,即符合到期顺延的规定,即使女职工因不知情已经离职的,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三期届满。

8、女职工产假如何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以分娩时间为界限,产前可以休假15天”,该条款用了“可以”,可以并未强制性规定。因此实务中如职工预产期提前或者推迟,应当允许职工自行调整产假的安排,以职工自主申请为准。

9、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兼得?

对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对此处“工资”的理解,一般认为是固定工资,不包括以绩效工资为主的浮动工资,因女职工产假期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故产假期间在绩效考核或者浮动工资的内容,对其仅支付固定工资。

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保险的一项内容,是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个例子:如按西安的标准,小唐现年28岁,月薪,所在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最近刚刚剖腹产生完宝宝。则她一共有产假98+15(难产)+15(晚育)=天,生育津贴=/21.75*=.5元。由于小唐的生育津贴低于她本人工资标准,差额为/21.75*=元,由公司补足。

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兼得,各地规定也有所差别,建议在处理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10、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全国各地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三部分:

(1)女职工生育医疗补贴,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一般参照生育保险报销目录和最高限额予以补贴;

(2)计划生育手术补贴,主要针对生育后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

(3)生育津贴。

11、单位如果缴纳了生育保险,职工就能享受生育保险吗?

单位如仅仅单纯缴纳了生育保险,并不一定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计划内生育,即生育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胎、二胎政策;

(2)在定点的产科、医院生产或流产的;

(3)分娩前累计缴费时长符合规定。

12、如果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其配偶参加了生育保险,该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就当前来说,生育保险的享受主体一般是女职工。男职工仅享受10天的陪产假。不过各地方也有不同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或缴费不满12个月的,若其分娩,或妊娠终止,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男方有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当月),可申请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13、假定单位没有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呢?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程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简单地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14、如果女职工休完产假回来上班,对其岗位应当如何安排?

女职工产后恢复上班,原则上还应恢复原岗位。如果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女职工刹那即期间公司专门招用了替代人员等,可以适当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需要注意,一是在哺乳期内不得降低原工资待遇,二是调整岗位应当合理。

15、哺乳期女职工享受哪些特殊待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期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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